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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社保保险知识节选

作者:财务审核部    发表时间:2011/12/30    来源:js金沙3983总站

    我国目前开展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关于五大保险缴纳及相关待遇,在此简单解读一下,涉及大家具体享受时需要详细查阅劳动和社保保障网相关规定和咨询相关经办部门。

    一、 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和费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18%,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2、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均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3、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失业保险
    1、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2、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3、手续包括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手续需要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有效。自2011年8月1日起,合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7元。

    三、工伤保险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
    1、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下的据实结算,即参保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之内的标准:
    产前检查费用最高限额标准: 500元。 
    顺产:2000元;
    助娩产:2500元;
   剖宫产:4000元;
    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
    流产: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120元,住院流产400元,药流300元
    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流产1000元,药流800元
    2、生育保险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
    7个月以上流产、生育职工:3个月
    晚育初产妇或光荣证 :4个月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
    3个月—7个月以下 流产:1.5个月
    3个月以下流产:1个月
    子宫外孕 津贴:1个月
    3、参加合肥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的配偶于2011年7月1日后生孩子的,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补贴报销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补贴标准为最高限额1000元以下据实报销。另,已在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助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回执,低于1000元的按发票补差,超过1000元不予报销。

    五、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个人帐户资金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1)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中,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按月划入个人帐户:
    1)45岁以下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计入; 
    2)45岁(含45岁)以上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5%计入;
    3)退休人员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
    (3)利息。
    2、医疗保险待遇
    简单地说,就是“小病花帐户,大病用统筹”:门诊就医、购药的费用由本人的个人帐户支付;住院费用及部分大额疾病门诊费用,主要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
    个人帐户基金主要用于定点医院、定点药店门诊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个人自付或自费的部分。个人帐户基金的本金或利息归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不得提现或挪作他用,但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指:参保人员住院或特殊病门诊治疗时,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异地转诊(院)、异地安置、特殊病门诊等医疗费用。即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可支付给参保个人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一般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限额后的医疗费用将按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结算
    3、参保人员住院应注意哪些事项?
    (1)应选择本市具有定点住院资格的医院住院治疗;
    (2)须持《基本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进行身份和缴费情况确认,并交纳一定金额的住院预付金; 
    (3)按规定缴纳应由个人自付或自费的医疗费;
    (4)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有选择权和知情权,同意使用的应由本人或家属签字;
    (5)出院结帐时,有权要求定点医院出具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医保专用发票。
    4、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文规定,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结算分为三个层次:
    (1)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一个年度内,在三级、二级、一级及其以下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免收门槛费。
    (2)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不同级别医院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5%、二级医院4%、一级医院3%,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承担。
    (3)超过封顶线以上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7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个人承担1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5%;10万元-17万元部分,个人承担5%,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2.5%,其余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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